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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景区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
案情简介:旅游黄金周期间,外省某旅行社组织的自驾车团队到达我省某景区游览,游客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将五辆崭新的轿车整整齐齐地停放在景区的免费停车场里。该团队来到入口处就与门卫发生争执,外省全陪持国家旅游局发的导游证不愿买票,景区门卫不让进,全陪最后只好买门票进去。游览结束后,却发现停放在停车场的轿车有两辆出了问题,一辆的左前门被刮花了,另一辆的前挡风玻璃破裂。为此全陪带着车主与景区方面理论。全陪要求退门票,车主要求赔偿损失。景区方面认为停车场是免费的,而且入口处醒目竖着牌子,清楚写着免费停车责任自负,尽了告知义务,车辆出了问题与我无关,概不赔偿;导游要求免门票没有依据,不给退回。
◎分析及处理
1.免费不免责。停车场是景区景点必备设施,是服务的延伸,同样应提供安全保障。游客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实际上已与景区达成一种保管合同,景区有义务保障车辆,也有权利按章收取停车费。至于免费即是一厢情愿,也是招揽客源的手段,其保管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在停车场受损如果属实,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遗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收集证据及时报案,准确判断车辆受损真伪。车体被刮伤,新伤与旧痕是可以区别的。至于挡风玻璃可以请技监局鉴定。因质量造成自爆现象常见,无需推责,如外力撞击致破裂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3.旅游景区收费的相关规定,主要由物价部门制定。而每个景区也会根据组客情况和旅行社达成协议,如旅行团门票给予一定的优惠、导游只要持国家认可的导游证,就可以免门票等。但目前国家并没有任何规定导游可免票。所以导游能否免门票景区自身有决定权。
案例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适合自费项目
案情简介:梁先生等人于国庆节旅游黄金周期间,参加某社广西玉林、德天瀑布、通灵峡谷、北海银滩、湛江湖光岩四天团。行程表上明确写有:10月2日,德天跨国大瀑布——五百里山水画廊、观中越边境53号界碑、归春界河、通灵大峡谷,通灵大瀑布(自费60元/人),返南宁,晚餐自理。可是,当游完德天瀑布后,导游没有征得全体团友同意增加安排了自费游览黑水河,行程表并没有此项目安排。梁先生不愿意参加被晾在车外忍受高温。待到黑水河游览结束后,导游却说时间不够不可以去通灵大峡谷了。梁先生等游客非常气愤,认为导游增加安排自费游览黑水河浪费时间,并使其饱受高温煎熬,应赔偿;没有安排通灵大峡谷也应该赔偿。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错,旅游团队应该少数服从多数,满足多数游客没有错,自费项目没有收费没得赔。
◎分析及处理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合理。导游征得多数游客的同意后增加行程以外的自费项目。一般来讲,旅行社(包括导游)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因此,旅游合同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但在团体旅游里,所有旅游者都是合同当事人,他们与组团社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在旅游途中的行程变更,少部分没有同意变更的游客可以根据自己与组团设签订的合同主张组团社违约。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团体规则,照顾了多数游客的利益而损害少数游客的利益,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某省已经将类似做法写进合同中。因此,导游按照全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增加自费项目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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