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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一《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变化最大的是将“五一”黄金周改为放假一天,同时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与周末结合形成三个小黄金周。《办法》修改后放假总天数增加一天,由原来的114天变为115天。
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同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一起施行。新公布的《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