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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要合理 不可有类似"占机"等过激行为
2008-03-12 10:09:07作者:来源: 中国网

目前,国内游客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更强,他们对旅游质量的投诉也更加细化。游客对旅行社、景区等方面的投诉,主要涉及接待标准、行程调整及景区票价等问题。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承诺不兑现,游客生怨言。为了吸引游客,旅行社之间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一些旅行 社声称旅游设施如何完善,服 务如何周到。在各种许诺的诱惑下,一些游客竟稀里糊涂地跟着旅行社的“如意算盘”走。然而,直到旅游开始时,游客们才蓦然发现,事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于是,游客们纷纷质问组团的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组团旅行社又找到地接社,这便形成了旅游纠纷的连环套:游客投诉旅行社,旅行社则投诉地接社,成了说不清的“案中案”。

2、景点、线路“短斤少两”,游客惊呼受骗上当。在一些旅游投诉中,因景点、旅游线路的“短斤少两”而引发的纠纷占了相当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人们去某地旅游,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游到一些景点,至少应该游完规定的景点,可有些旅行社竟玩起了“猫腻”,明明规定游8个景点,实际上却只游了6个景点,而在收费时却照收8个景点的钱,这就不能不引起游客的反感和质询。

3、安全措施不利,引发诸多争议。有些旅游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从保护游客的安全角度考虑问题,在危险地段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意外的事时有发生。有报道披露,最近几年,一些风景区内随着客流量的增大,人数远远超过了容纳能力,人满为患,大大加大了意外事故的上升率。此外,一些风景区内失窃现象十分严重,有的游客甚至受到人身伤害。

4、扫除欺生,势在必行。当前,旅游风景区内的欺生现象十分严重。一些旅游区内的群众,依仗着自己是本地人,欺行霸市,欺负外地人。有的以给外地游客介绍景观为名,强行向游客索要钱物,更有甚者在旅游景区内辟出“专区”,要游客留下“买路钱”、留下“拍照钱”…… 有些“欺生”,说穿了就是强买强卖。《消法》明 确规定,对商品买与不买,那是消费者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可在一些风景区内根本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则应依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四、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每一个旅游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权益受侵害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方的事件处理姿态、对时效以及赔偿额度的期望值大小,从上述五种方式中做出具体选择。事故发生后想办法解决总归不是良策,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环境需要旅行社、旅游消费者、协调机制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民间国旅”商务旅游部负责人王洪永同时提醒说,维权意识虽然值得肯定,其方式却不可矫枉过正。法律人士也提醒说,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由于不可抗拒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在维权时应防止类似于“占机”一样的过激行为,可通过事后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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