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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当心五大“阴招” 专家教你如何理性维权
2008-03-12 10:14:18作者: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一直以来,旅游市场上的“种种玄机”影响着国人的出游质量。适逢3·15,我们特列举旅游当中的五大阴招,为您提个醒儿。

●阴招一:虚假广告忽悠人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消费者旅游体察报告》指出,目前有13%的旅游线路广告存在虚假、模糊用语,18%的旅游线路擅自增加购物点 。

游客陈先生在去桂林阳朔旅游时曾有过这样的遭遇:广告上明明写的是“全程准四星酒店住宿”,可到目的地后才发现住的原来是一个标准的二星级酒店。出门在外,谁也不会为了争酒店的星级而让自己的旅程不愉快,所以就认了,但心里郁闷还是难免的。

还有某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在广告中描绘得惟妙惟肖,吸引游人前往。而当游客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还有一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标明:“此价格已包含景点门票”,而实际上该景点进门并不收票,收费的却是该园内的“园中园”、“景中景”等景点,并且票价不菲。上了“贼船”,游客已奈何不得,大老远来的,不过过眼瘾未免有些遗憾,无奈再掏腰包。

专家说法:目前国内的酒店星级评定中并没有“准”字级酒店,一些旅游广告中出现的“准字号”酒店大多是旅行社无法满足旅客对住宿的要求而使出的“障眼法”。另外,有些地方的旅行社在“豪华游”上做文章,吸引游人。而不少“豪华”与“非豪华”差别并不大,不同的只是酒店星级。

●阴招二:合同中暗藏“玄机”

随团旅游要签合同,这是最司空见惯的了。可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往往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令游客一不小心即落入“合同陷阱”。

例如,在某旅行社与游客所签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这是显然的推卸责任,不平等条约。

在出境游合同中,“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全程加收100元”。据浙江省消协去年9月对12家旅游公司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旅游团加价300-800元的附加条款普遍存在。

专家说法: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合同法》中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另外,老人、小孩等群体购物能力弱,或者不易为导游诱导,这是旅行社对这部分群体加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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